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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及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13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

及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及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 26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及县属国有企业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节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节 请款前准备

第三节 款项申请

第四节 申请受理

第五节 资料审查

第六节 审查确认

第三章 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日常经营性支出的使用管理

第二节 非营性支出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的监管

第四章 融资事项与融资资金的管理

第一节 融资事项的管理

第二节 融资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资金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失误,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防范资金运作风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监管原则:(1)侧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企业融资、非经营性资金使用和企业对外投资资金监管的原则;(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3)实施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4)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中的集团公司、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主要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融资资金和企业对外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节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内所有代建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总额控制,计划管理,坚持结算价不超过中标价。因代建项目超量导致资金缺口,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审核通过的超量除外)。

第七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工程招标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项目管理费用、其他项目费用的支付需求,提出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代建单位出具支付委托,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到该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单位。

第九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代建单位对有计划的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节 请款前准备

第十条 请款前置条件。代建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审定批准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单位在一定时期请款时,根据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填写《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及其说明资料。

第三节 款项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款项时,项目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管理费)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盖有项目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

(2)《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

(3)盖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4)提供与该次申请款项同等数额的税票。

(二)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盖有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

(2)《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

(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4)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

(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

(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8)代建单位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拨付申请资料重点审核拨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计量;

(9)财政评审结果书;

(10)提供与该次申请款项同等数额税票。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支付,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竣工决算文件批复、纳税证明等资料。

第四节  申请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代建单位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拨付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则及时将请款资料退回项目代建单位,并且说明理由,要求代建单位重新报送。

第五节 资料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工程质量、数量、监理成果。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同时进行资料审查。

(一)代建项目服务费(管理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如下内容:

(1)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2)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计划、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计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如下内容:

(1)项目代建单位请款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80%以内。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资金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作进度”的原则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以实际工程计量为依据实际工程计量是指:合同内工程量和已经审核批准的变更工程量的实际完成计量数。支付金额控制在以实际工程计量价值的80%以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按合同或者协议条款执行);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

第六节  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时,项目代建单位要制定内部工程款支付审查确认单,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一)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现场监理确认的工程进度提出意见,对认定事项负责。

(二)项目代建单位工程部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的进度、质量、工作量签字确认,并由项目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核对,报财务部(成本部)复核,交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各审查确认负责人对认定事项负责。

(三)项目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填写《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同时在《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中附上内部工程款支付审查确认单,相关人员联签完成后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工程款支付申请书一式二份,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服务费(管理费)以总价合同作为结算价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由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审查确认。同时制定《内部项目资金支付审查确认单》,由项目有关人员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相关人员对认定事项负责。

(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单位的请款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在《内部项目资金支付审查确认单》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和审查确认意见,呈送分管负责人审核。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在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确认,在《内部项目资金支付审查确认单》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本次拟拨付意见,送单位财务分管负责人复核。

 (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分管负责人,对项目分管负责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在《内部项目资金支付审查确认单》提出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呈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定。

(四)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单位申报的请款事项进行最后核定,对核定结果、认定事项负责。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网上申报支付。办理网上申报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项目审查确认单原件附在《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中,同时盖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然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委托请款事项到县财政局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将应拨资金划拨到相关单位。

(二)《代建项目拨款申请书》一式三份,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项目代建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服务项目为导向,加快项目资金请款审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请款资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代建单位重报;请款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第三章  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使用管理

第一节 日常经营性支出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支出是指企业为了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付原则为:分级会审、适当授权、分工明确、各司各职。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的依据是国家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批准的采购计划文件、授权相关人员的签字、必要的合同和验收手续、合法的内外部凭证等。

第二十九条 使用审批权限:国有企业30万元以下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决定;50-500万元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授权总经理支出权限的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授权董事长支出权限的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副董事长签字;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要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二节 非经营性支出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支出是指除了日常经营活动支出外,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国有企业5万元以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报国资办备案;5-10万元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上报县国资办审核(审批);10-50万元由县国资办初审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县国资办初审后上报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严格控制非经营性资金使用,企业原则上不得向外单位及个人拆借资金。不得擅自向外拆入资金,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等一切与本企业无关的经济事务。

(三)企业按月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计划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支出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三节 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计划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审核后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示后县国资办于当年1月底前将日常经营支出、非经营性支出计划下达各企业;企业每半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向政府分管领导 报告,年终向县财经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计划总额和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超额开支。特殊情况下,需要超额开支的,事前必须要有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六条 县国资办在下达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计划时,根据企业职责、特点、业务发展规划(业务量)及财务收支状况,结合上年度执行情况在年中动态调整,总规模及各子项费用额度可增可减。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终结后,各企业要对年度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予以决算,分析执行情况,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将企业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企业涉及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的每笔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支付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融资事项与融资资金的管理

第一节 融资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条 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引导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方式融资。

第四十一条 支持转型后的平台公司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参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十二条 企业融资属于企业行为,应当遵循量入为出,审慎融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融资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下列融资项目由县国资办核准后实施:

(一)企业债券类融资项目;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红线超过70%的中长期融资项目;

(三)县国资办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对应审批的融资事项,企业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效益与成本;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二)融资相关的决议文件(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四)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重要的融资还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公益性融资项目需财政部门出具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

(六)县国资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要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第四十七条 企业需县国资办批准的融资事项,在上报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需县政府批准的融资事项,县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县国资办收到县政府批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节 融资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融资资金坚持“借用还”统筹平衡。为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企业融资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在县国资办统一监管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融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融资建设项目,企业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十条 融资管理权限:企业每笔融资不分金额大小,均须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审批程序:县国资办按照融资管理权限及融资额度,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及企业还本付息能力,做好还本付息计划,确保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的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设立内部审批监督岗位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县国资办对企业融资事项、融资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不定期对所融资金的投向与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县委、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为目标,以审定编制的企业年度投资规划为依据,确定企业投资实施计划。

第五十六条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逐级申报审批,使用过程中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进度专款专用。县国资办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金使用(拨付)权限:县属国有企业中的集团公司单项投资资金使用在500万元以下,其他出资企业100万元以下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国资办备案;集团公司500-1000万元、其他出资企业100-1000万元的资金使用,由县国资办初审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由县国资办初审后报县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由县国资办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批。县外的投资资金使用限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资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资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申报审批,申报审批的资金可依据项目推进情况,由企业班子集体研究分批拨付。一次性申报拨付的资金企业应将分批拨付使用计划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组建的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由企业参照第三章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使用管理制订相应规章制度,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企业领导者擅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第六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按《盐亭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企业日常经营所需公用经费的使用,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制定的相关财务制度,按企业制定的程序报批使用。资金使用未尽事项仍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定的意见》规定执行。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一套系统、规范、有效的资金运作体系和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并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代建项目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及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