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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1-23

政策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禁止将农村征地安置还房,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企业和职工出资改造危旧住房

  对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我省有了“时间表”。3月19日,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13年至2017年,全省改造危旧房棚户区约150万户;2020年前,基本完成城镇现有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
  哪些属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意见》给出明确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以改扩建方式同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管网线路改造、房屋功能完善、风貌塑造的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业基层单位棚户区(危旧房),以及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将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意见》强调,禁止将农村征地安置还房,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改造资金、土地从哪儿来?《意见》提出,强化政府资金支持的同时,利用好各级融资平台、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企业和职工出资改造危旧住房,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工矿(煤矿)、林区、农垦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至于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将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如何确保改造质量?《意见》提出三大措施:一是优化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人口密度过大的旧城区,鼓励和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或降低开发强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将改造项目用地和新区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用于安置和开发。二是改造项目要按规定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三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入住;大力推进安置住房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意见》强调,将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群众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禁止强拆强迁,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