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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23

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亭 县 发展 和 改 革 局

               

               

关于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盐规建〔2015136

 

县级有关部门、云溪镇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川建保发〔201475号)等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证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以下三类住房困难人员或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盐亭县城区户籍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云溪镇非农户籍1年以上,且长期在本地居住;

2.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3.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

(二)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以上,在盐亭县城区有稳定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家庭在城区无住房;

3.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

(三)农民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盐亭县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且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家庭在城区无住房;

3.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

4.向农民工及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房源应不低于盐亭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的30%

(四)相关要求

1.申请家庭的现有人口核定包括:夫妻、未成年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无经济来源的双方父母。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 2000元,2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8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500元。此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转让住房。将公房转让给他人的、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出售房改房或在申请之日前 2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县规建局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5.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 30 平方米以上,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不能申请公租房。

6.符合条件的离异人员,离婚必须满 1 年(含 1 年)以上。

7.家庭拥有机动车且购置价在 3 万元(含)以上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二、审核、配租程序

(一)申请

1.云溪镇常住户口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2.新就业职工或农民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本人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领取《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云溪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6)现住房情况资料:

①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房已拆迁、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家庭无房的,社区出具居住证明,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9)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

1.受理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2.初审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派专人到申请人居住地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在《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送交云溪镇人民政府复审。

3.复审

云溪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合格的,云溪镇人民政府在《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复审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公示

云溪镇人民政府将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在云溪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公示7日。公示中群众对申请人有异议和举报的,云溪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云溪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云溪镇人民政府在《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公示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县房管所。

5.审核

县房管所收到云溪镇人民政府复审意见之日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上单位公章送县规建局备案。

6.核查、公示

县规建局接到县房管所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规建局在《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核查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发给《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对经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或经公示群众有举报的,由县房管所负责查实,并注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因,由县房管所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配租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配租排序对象与配租房屋。并将抽签方式、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地云溪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后,报县房管所提出复核意见后,再报县规建局审核,并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县规建局取消其资格。

(四)签约

县规建局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人员或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住房保证金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三、租赁管理

(一)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规建局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60-80%。农民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50%。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3.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从本人及配偶的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的租金。

(二)物业费

1.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规建局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2.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费标准不超过政府指导价。

四、使用退出管理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1-6项违规行为之一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第7-9项规定的情形,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县房管所提出申请,报县规建局审核。县规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五、相关责任

(一)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规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经查证属实,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规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建函〔2013416《关于盐亭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建函〔2013417《关于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废。

特此通知。

 

                                       2015年5月8